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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历届毕业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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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通过时间

2016年9月14日。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9日[1]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目录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 发展定位、教育形式、专业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 生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

第十章 附 则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正文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序 言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培养交通类高等级技术技能人才的专科学校。学院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山西省交通学校,从建校到1987年,校址在太谷县。1987年从太谷迁址现校区。1999年进入国家级重点中专行列,2001年由中专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成为山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transportation。

第二条学院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武宿南,有武宿、文华两个校区。

第三条学院为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及社会服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爱交通、好品行、高技能、有品位”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走规模适度、质量内涵式的特色发展道路。学院努力培育“和谐、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的教风和“勤奋学习、知行合一”的学风。

第五条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借鉴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与后勤服务等领域在内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充足。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制定管理、考核方式和标准,组织对学院全面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促进教学、管理水平提升。

(七)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九)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审查批准学院请示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和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毕业资格标准,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上级批准的机构编制框架内,本着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深化绩效工资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和技术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建立本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发展定位、教育形式、专业建设

第十条学院坚持“立足交通、面向社会、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坚持“规模适度、内涵发展、质量强校、特色致胜”的发展理念,坚持“为学生圆梦、为家庭造福、为企业添力、为社会和谐做贡献”的办学追求,坚持办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学院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学院坚持以学生为关注焦点,一切为了学生、充分尊重学生、全面依靠学生,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学院在教职工中提倡“爱交院、讲奉献、比贡献、高境界”的精神,塑造负责任的学院形象。

第十二条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学院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院办学条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确定专业规模。

第十四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养成教育为途径,构建特色育人体系,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第十五条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以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对接职业能力与职业标准,开发项目课程,丰富网络学习资源,推进理实一体化、行动导向、项目教学等教学模式改革,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共建支撑专业群发展的实训基地,加强校内实训,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能力;建立与就业衔接的顶岗实习基地,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学分制管理,构建多元化的人才成长机制。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科研攻关、生产经营等社会服务,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

(二)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党委会在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位党委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缺席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党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教学、科研和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精简、效能原则,依据举办方批准的编制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业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院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并据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就专业建设、教师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邀请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组建学院理事会,搭建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平台。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三十六条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共青团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各系设立分团委。院团委、分团委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活动,进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四十条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设立系(部)可在系的基础上设立二级学院。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院根据系(部)学生、教师数量对系(部)实行经费切块,系(部)拥有管辖范围内人、财、物的管理、调配权。系(部)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党、团、学生、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系(部)行政领导负责系(部)专业建设、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企合作、招生就业等工作。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系(部)承担领导责任。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八)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作用。

(九)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认真做好党员、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十一)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领导本系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十二)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按照“合作办学、合作发展、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要求,系(部)实施校企协同育人。

第四十四条实行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第四十五条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度范围:

(一)落实学院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系(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

(三)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系(部)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带头人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部分事项按规定向学院呈报或备案。

(五)系(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事宜。

(六)系(部)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系(部)党政办公室、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四)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系(部)主任主持会议。也可经书记、系主任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集中合理安排议题。

(五)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学院党委、学院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院党委、院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六)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行使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纪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或联系院领导。

(七)如情况紧急,系(部)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外聘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践课兼职教师;外聘技术专家和技艺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推动技术技能的积累、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一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同等享有寒暑假休假权利,按学院校历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实践锻炼学习制度。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依照走出去、请进来、上高校、下工地、到一线、搞科研的路径,提升教师的职业能力。为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院保障教职工权利和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院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医疗、保险、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学院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院财产归国家所有,学院有使用权。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经费来源与使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第七十条学按照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接受捐赠属学院行为,未经学院同意,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七十一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

第七十三条学院的校训为“修德、启智、习艺、笃行”。

第七十四条学院的校徽为整体外观“圆”型,中心为桥梁构图,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建设山西交通运输人才培养高地为核心的理念,外圈上侧为学院英文名称,下侧为学院校名手写体。校徽整体底色为浅蓝色,桥梁构图、英文名称及学院校名均为白色。校徽:

第七十五条学院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分正红色底和浅蓝色底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场合或同时使用,其中,正红色旗为主旗,浅蓝色旗为副旗。主校旗旗面正中为学院校名全称,字体颜色为桔黄色,校名上方为校徽。副校旗旗面正中为学院校名全称,字体颜色为白色,校名上方为校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院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程序按照本章程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学院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参考资料

1.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山西省教育厅[引用日期2018-03-10]。。。第一条第三章 发展定位、教育形式、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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